全疆首個經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正式批準的地州級防雷減災法律條文《烏魯木齊市防雷減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標志著首府防雷工作進入了一個有法可依、依法發(fā)展的新時期。這是記者今天在烏魯木齊市氣象局召開的《條例》實施新聞發(fā)布會上了解到的消息。
據了解,《烏魯木齊市防雷減災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了對農牧區(qū)的防雷減災管理工作;明確要求各部門、各單位積極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各類場所和設施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并要求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明確了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防雷裝置的審批權限;規(guī)定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雷電災害發(fā)生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組織開展自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烏魯木齊市氣象局黨組書記、局長賓建華介紹說,烏魯木齊市雖地處內陸,但由于全球氣候變暖,雷暴天氣日趨活躍,據閃電定位儀器資料顯示,近年來,烏魯木齊地區(qū)年均雷暴地閃次數已達120次左右,因雷擊引起的停電、停產、網絡系統(tǒng)中斷、人員傷亡事故頻繁出現,經濟損失嚴重。因此,為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烏魯木齊市氣象局特制定了符合烏魯木齊市實際的防雷減災性地方法規(guī)《烏魯木齊市防雷減災管理條例》。